(2017)黔2626执9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谭永华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岑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6执91号之四被执行人:谭永华,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岑巩县天星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巩县人民法院(2017)黔2626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谭永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谭永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谭永华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兴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仕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