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与张波、李晓玲、张伟、李桂花、李洪举、张玉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张波,李晓玲,张伟,李桂花,李洪举,张玉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9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住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岭城东路241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1077-5。负责人:王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曙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综合管理部资产保全职工。被告:张波,男,32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李晓玲,女,30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张伟,男,35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李桂花,女,33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李洪举,男,52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张玉敏,女,52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与被告张波、李晓玲、张伟、李桂花、李洪举、张玉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015元,减半收取50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曹国安人民陪审员 甘晓亮人民陪审员 方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在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