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瑞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狮山村永壹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芳,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狮山村永壹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2执79号申请执行人:刘瑞芳。被执行人: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狮山村永壹村民组。本院在执行刘瑞芳与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狮山村永壹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本院暂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韶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毛文利审 判 员 王伟忠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