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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张青娥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张青娥,吴军,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张青娥,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6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负责人:郑雅民,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关絮,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青娥,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吴军,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白雪云,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张青娥、吴军、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7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青娥、吴军、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人偿还253016.66元本金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青娥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富民街一号街坊东城国际小区4号楼1单元702号房屋一套(购房合同编号2011-0014920)。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以房地产市场有价无市,该房屋变现困难为由,不申请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截至2017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张青娥、吴军、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253016.66元本金及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667元、律师费5800元、申请执行费3985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青娥、吴军、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海 燕审判员 高 文 清审判员 新吉乐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小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