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0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文英诉徐金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文英,徐金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0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文英,女,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祥(系郑文英丈夫),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金洪,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晨,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文英因与被上诉人徐金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9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文英于2017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文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文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上诉人郑文英负担(已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强代理审判员 何 建审 判 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功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