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南江村民委员会诉张亚林、赵太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南江村民委员会,张亚林,赵太俭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1526号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南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金聚,男,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哲。被告:张亚林,男。被告:赵太俭,男。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南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亚林、赵太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南江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南江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亚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政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