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执1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盛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盛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执1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左钱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盛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淮北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盛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安徽盛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淮北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196452.26元,实现债权的费用3万元,并从2015年9月19日起按代偿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至2016年10月3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并负担仲裁费32424元、执行费53694元。但被执行人安徽盛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盛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104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晓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