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焦国华与通山县烈士陵园管理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国华,湖北省通山县烈士陵园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213号申请执行人:焦国华,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湖北省通山县烈士陵园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阮丽娟,该管理所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国华与被执行人湖北省通山县烈士陵园管理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省通山县烈士陵园管理所已履行了部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焦国华于2017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2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陈青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