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敖还粮与马广彬、刘利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还粮,马广彬,刘利华,牙克石市森野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108号原告:敖还粮,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通海路***号。被告:马广彬,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新艺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刘利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新艺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牙克石市森野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牙克石市光明路。法定代表人:方继华,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敖还粮与被告马广彬、被告刘利华、被告牙克石市森野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敖还粮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还粮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敖还粮负担。审 判 长 鲁世勇人民陪审员 蔡春莲人民陪审员 邱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雨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