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民终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秦解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解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周舞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1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解全,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湖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南路18号。负责人:徐米白,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舞,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湖口县。上诉人秦解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台州市椒江支公司)、原审被告周舞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9民初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秦解全在二审时提交了以下新证据:协议书1份和收据1张,以证明其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中国财保台州市椒江支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与案外人金勇就案涉交通事故赔偿达成了协议,秦解全已向金勇支付了交通事故车辆赔偿款10000元,金勇书面承诺不再向秦解全追偿赔偿。因案外人金勇没有参加诉讼,该部分事实有待于追加金勇参加诉讼后再予以查清。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依法追加金勇参加诉讼,查清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9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秦解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卫辉审判员 高 猛审判员 晏纯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