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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与张军、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张军,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小林,徐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3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住所地澧县澧阳镇珍珠居委会澧州路488号。负责人:钱泓霖,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捍东,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军,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被执行人: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光明巷社区人民路1918号。法定代表人:黄小林。被执行人:黄小林,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徐玉燕,女,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军、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小林、徐玉燕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的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3执3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