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温帅、青岛崂山区青山湾旅游度假养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帅,青岛崂山区青山湾旅游度假养生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字第1126号申请执行人温帅,女。被执行人青岛崂山区青山湾旅游度假养生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帅与被执行人青岛崂山区青山湾旅游度假养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温帅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2017)鲁0212执1126号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徐春雷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玉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