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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焦克与曾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克,曾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968号申请执行人焦克,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曾乐,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26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克与被执行人曾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乐拒不履行(2017)豫1726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曾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