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焦克与曾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克,曾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968号申请执行人焦克,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曾乐,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26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克与被执行人曾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乐拒不履行(2017)豫1726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曾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