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民初107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1077之一号原告: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付大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门策奇,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法定代表人:陈维政,执行董事。原告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40元,减半收取5470元,诉讼保全费4270元,合计9740元,由原告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甘雨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