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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515号原告:吴某,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农民,住靖安县。被告:熊某,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农民,住靖安县。原告吴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陈 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涂芳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