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515号原告:吴某,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农民,住靖安县。被告:熊某,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农民,住靖安县。原告吴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陈 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涂芳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