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3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慧与田上新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慧,田上新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738号申请执行人马慧。被执行人田上新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庆雅。申请执行人马慧与被执行人田上新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6)112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上新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慧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向被执行人田上新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田上新农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将12570.68元缴纳至本院,其中案款12483.68元,本院案件执行费87元。现本院已将上述案款退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373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南打印:扈艳红校对:王亚南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