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彭泽晶,男,1972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监利县容城镇。被执行人邓娟,女,1986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监利县容城镇。本院在执行彭泽晶与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仿
审判员 朱先明
审判员 吴敦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平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