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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执307号

彭泽晶与邓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泽晶,邓娟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彭泽晶,男,1972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监利县容城镇。被执行人邓娟,女,1986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监利县容城镇。本院在执行彭泽晶与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仿

审判员  朱先明

审判员  吴敦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平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