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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359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新华服装厂大华衬衫厂宿舍大华天坛大厦五层。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9号(财富园财富一号A栋6楼)。法定代表人:李志高,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飞,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员工。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晰昕审 判 员 彭文毅审 判 员 林鸿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 蕾书 记 员 高柔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