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8445号
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秀琴,女,1973年12月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崔应峰,男,1974年12月生,汉族,籍贯同上。
被告:贺智利,男,1970年12月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杨卫兵,男,1964年11月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项召华,男,1973年11月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秀琴、崔应峰、贺智利、杨卫兵、项召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秀琴、崔应峰、贺智利、杨卫兵、项召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80元免收。
审判员 麻建栋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