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北京一彩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一彩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保15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彩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兴春,总经理。被申请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文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彩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已依照生效法律文书(2017)闽0623财保32号所确定的内容,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闽0623执保151号一案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忠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纯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