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传伟与通化市雪冰花葡萄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伟,通化市雪冰花葡萄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2110号原告:张传伟,男,1977年3月23日生,柳河县人,住柳河县。被告:通化市雪冰花葡萄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野,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受理了原告张传伟诉被告通化市雪冰花葡萄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0月二十六日原告张传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