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4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与陈善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陈善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执34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华富路1006号航都大厦某楼。 法定代表人周耕。 被执行人陈善良,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善良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7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58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陈善良在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别扣划款项5000元、1735.26元,前述款项共计6735.26元,扣除执行款50元,剩余款项6685.26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祥 审判员 尚 彦 卿 审判员 肖 伟 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玲(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