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卫道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卫道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刑初963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卫道,男,199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7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赵志体,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卫道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祥、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卫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1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江卫道驾驶豫N×××××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沿32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商丘市睢阳区高辛镇王楼村时,与由东向西行走的行人张某、王婷舒相撞,造成张某、王婷舒受伤。2017年2月15日,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符合交通事故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江卫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户籍证明;2、证人王某、陈某的证言;3、被告人江卫道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工作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江卫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江卫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赵志体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江卫道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征得其谅解,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1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江卫道驾驶豫N×××××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沿32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商丘市睢阳区高辛镇王楼村时,与由东向西行走的行人张某、王婷舒相撞,造成张某、王婷舒受伤。2017年2月15日,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符合交通事故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江卫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江卫道在法庭审理期间和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之前垫付的赔偿款,再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一万五千元并征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江卫道出生于1992年1月27日。2、侦破经过证实,2017年2月11日13时10分许,江卫道驾驶豫N×××××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沿32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东向西行走的行人张某、王婷舒相撞,造成张某、王婷舒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2月15日,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民警立即通知江卫道来事故大队接受调查,2017年2月15日11时许,江卫道到达事故处理大队。经讯问,被告人江卫道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3、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江卫道无违法犯罪记录。4、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等证实,江卫道持有机动车C1驾驶证,所驾驶的车辆豫N-×××××号系其父亲江行军所有。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实,张某于2017年2月15日8时40分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死亡。6、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张某符合交通事故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江卫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王婷舒无责任。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证实交通肇事现场情况。9、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11日13时10分许,我接到邻居电话,说我母亲张某在327省道王楼村被货卡车撞伤,我到现场后看到货卡车司机在场,我找到车将母亲张某拉到医院治疗,2017年2月15日我母亲死亡。10、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11日13时10分左右,我坐着老表江卫道开的车走至商丘市睢阳区32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走到高辛镇王楼村时,撞住一个抱小女孩的妇女,小孩额头有擦伤,抱小女孩的女的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伤者被送往医院,江卫道报了警。11、被告人江卫道供述及辩解证实,2017年2月11日13时10分许,我驾驶豫N×××××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商丘市睢阳区32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走到睢阳区高辛镇王楼村时,撞住一个抱小孩的妇女,小孩额头有擦伤,抱小孩的女的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伤者被送往医院,我报了警。12、高辛镇南街村委会证明证实,被告人江卫道平时表现较好,对其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村委会没有不良影响。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江卫道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江卫道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征得其谅解,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江卫道在案件审理期间赔偿被害人张某亲属15,000元,被害人张某亲属对江卫道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江卫道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记录,因此,辩护人辩护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卫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江卫道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征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卫道能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判处缓刑不会对所在居委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卫道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建波审 判 员 杭德领人民陪审员 朱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东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