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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10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窦立军、张习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立军,张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10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窦立军,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张习国,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人,现住本村。窦立军诉张习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81民初17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窦立军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习国主动履行完毕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案件的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窦立军已经领取。现本案已结,申请执行人窦立军为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17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军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