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3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彭建、陈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建,陈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3306号被执行人:彭建,男,199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被执行人:陈路,男,199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2017)浙0683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彭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陈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向被告人彭建追缴赃款人民币35179.1元发还给被害人,其中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100元、司徒水清人民币2000元、曾建文人民币1366.2元、郑植荣人民币880元、袁里福人民币3400元、赵志林人民币1480元、李婷人民币3040元、彭英人民币799元;继续向被告人陈路追缴赃款人民币53034.89元发还被害人,其中被害人叶某人民币23.1元、金志人民币2000元、裴国柱人民币399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案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彭建、陈路现处于服刑期,也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成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