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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458马守杰伪造身份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守杰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刑初45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守杰,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452号起诉书、东检诉刑变诉[2017]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马守杰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筱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守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守杰通过他人伪造身份信息为“沈金胜”的A2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后,于2017年3月被东台市梁垛镇的顾某雇佣,帮助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2017年3月21日,马守杰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居民身份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东台市溱东镇610省道34KM+500M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马守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马守杰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马守杰的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守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马守杰因交通违法,A2驾驶证被取消,未能再次考取A2驾驶证。被告人马守杰为了方便找工作,通过微信联系他人伪造了身份信息为“沈金胜”的A2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2017年3月,被告人马守杰凭伪造的A2驾驶证受雇于东台市梁垛镇的顾某,帮助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2017年3月21日,马守杰持伪造的驾驶证、居民身份证,驾驶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东台市溱东镇610省道34KM+500M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守杰持有的“沈金胜”A2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系伪造的证件。被告人马守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守杰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顾某的证言,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鉴定意见,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守杰通过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马守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守杰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卞荣巍审 判 员  施 展人民陪审员  钱红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聂 晶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