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执3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北京高盟燕山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高盟燕山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绿环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1执354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高盟燕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流水工业区14号(2)。法定代表人邓煜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绿环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宋官屯镇解庄村。法定代表人孟召业,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高盟燕山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绿环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绿环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丰利审判员 刘伯军审判员 崔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栗建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