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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金光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888号罪犯金光虎,男,1983年5月28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延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光虎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10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9月2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222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景华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监狱刑罚科姚斌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金光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金光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6年11月13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原判认定,被告人金光虎于200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在缓刑期间于2008年8月27日零时许,在延吉市公园街租房内,酒后因对其同居女友张某某不满,用拳头和湿毛巾殴打张某某,致张某某死亡。被告人金光虎在确认被害人死亡后,与其父金万益将尸体搬运到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玉米地抛尸。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七监区参加缝纫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表扬5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8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金光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光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