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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223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大连富民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与陈殿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富民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陈殿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223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大连富民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明阳街道。法定代表人:董传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栋,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陈殿有,男,1953年1月28日出生,满族,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大连富民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与陈殿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5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980元,执行费2255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殿有银行存款75700元,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案涉房产,即庄河市伟业御璟城一期小区6-4-302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经大连人信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案涉房产市场价值364000元。评估后,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大连物华拍卖有限公司对案涉房产进行拍卖,经过2次降价,买受人孙丽娟以262990元竞得案涉房产。拍卖成交后,该房产的开发单位大连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房产主张权利,因此买受人无法办理房产交付及过户手续。后经买受人与拍卖公司协商,双方于2017年10月23日一致同意解除拍卖合同。经征得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本院为买受人办理了退房返款。现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适宜执行或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庄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作凤审 判 员  孙学新代理审判员  徐海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金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