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5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珍与被告陈桂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珍,陈桂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3122号原告:杨珍,女,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被告:陈桂洲,男,1988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省藤县。原告杨珍与被告陈桂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杨珍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桂洲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珍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珍撤回对陈桂洲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珍负担。审判长  任公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