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珍与被告陈桂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珍,陈桂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3122号原告:杨珍,女,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被告:陈桂洲,男,1988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省藤县。原告杨珍与被告陈桂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杨珍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桂洲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珍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珍撤回对陈桂洲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珍负担。审判长 任公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