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11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美梅与莆田市荔城区地龙珠宝首饰加工厂、陈春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梅,莆田市荔城区地龙珠宝首饰加工厂,陈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1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美梅,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地龙珠宝首饰加工厂,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福岭村福井**号。经营者:陈春华。被执行人:陈春华,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陈美梅与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地龙珠宝首饰加工厂、陈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美梅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闽0304执11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陈春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9356元,并已划拨回人民币3085.67元。另查明,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地龙珠宝首饰加工厂、陈春华现暂无其他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震审判员 郑志生审判员 翁文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李亮德书记员 林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