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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鲁某某非法狩猎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事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82刑初223号公诉机关北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某,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住辽宁省北镇市。因本案于2017年9月13日被锦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谢博、邢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某某于2017年8月末开始在北镇市廖屯镇东珠宝村北大地养殖小区内通过架设捕鸟网的方式非法狩猎野生鸟类25只。经北镇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对涉案鸟类的确认,被告人鲁某某所猎捕的野生鸟类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中黄眉柳莺8只,普通朱雀2只,红尾伯劳3只,栗鵐6只,蓝歌鴝1只,大苇莺1只,田缪1只,北红尾鴝2只。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鲁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红色收音机3个;常住人口详细、受案登记表、连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毁清单、照片、野生鸟类品种的确认、随按移送清单、说明、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规定禁猎期和禁猎区的通知;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照片、现场看眼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非法狩猎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鲁某某系初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并能积极缴纳罚金,有一定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二、依法没收红色收音机3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