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葛哲强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哲强,彭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669号申请执行人葛哲强,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彭起超,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葛哲强与彭起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18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彭起超给付原告葛哲强案款60000元及利息,公告费560元及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彭起超负担,由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起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葛哲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彭起超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彭起超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日、2017年6月23日、2017年9月4日三次依法对被执行人彭起超的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彭起超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无机动车及证券登记信息。本院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彭起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本案已执行7072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葛哲强,申请执行人葛哲强有未实现债权54788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葛哲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葛哲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彭起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8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葛哲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彭起超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葛哲强发现被执行人彭起超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道远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代理审判员 宿 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成龙-2--3-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