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任斌申请执行绵阳市能士光宝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斌,绵阳市能士光宝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505号申请执行人:任斌,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折弓乡雍江村。被执行人:绵阳市能士光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工业园十四号路,组织机构代码:56566546-4。法定代表人:钟梁。本院在执行任斌申请执行绵阳市能士光宝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