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8601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韦骁与殷榕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骁,殷榕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8601民初568号原告:韦骁,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榕榕,女,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波,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韦骁诉被告殷榕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韦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韦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韦骁负担。审 判 员 余民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 芳书 记 员 吕 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