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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执21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罗仁军与刘鉴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仁军,刘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21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仁军(又名罗军),男,1972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杨,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鉴,男,1977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仁军与被执行人刘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2民初56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鉴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鉴在二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罗仁军借款1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和申请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刘鉴负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鉴所有的车牌号为渝XXX**霸锐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但因该车下落不明无法执行。其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刘鉴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股权等财产进行全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太友审 判 员  刘高玮代理审判员  方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查焱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