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牟执字第1206号之一申请人贺传良,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胡英芹,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烟牟民三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英芹的银行存款814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贺路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