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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5执3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覃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琼,覃自华,何秀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5执3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覃琼。被执行人覃自华,曾用名覃遵辰。被执行人何秀莉,曾用名何秀丽。本院在执行覃琼申请执行覃自华、何秀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支付利息6420.8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鄂Q5Z715本田凌派牌轿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对其车辆进行评估拍卖,通过本院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2017年10月24日申请人同意以物抵债,将本院扣押的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鄂Q5Z715本田凌派牌轿车以第二次流拍价62166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覃琼。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案终结执行之日起两年内或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凭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成召审判员  李辉祥审判员  陈升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