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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3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平凉市崇信县锦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袁某、李某1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市崇信县锦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袁某,李某1,李某2,马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3民初626号原告:平凉市崇信县锦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崇信县新世纪步行街。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该公司经理,特别代理。被告:袁某,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现住崇信县。被告:李某1,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现住崇信县。被告:李某2,住崇信县,现住崇信县。被告:马某,住崇信县,现住崇信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平凉市崇信县锦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变更后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所欠利息24150元(2016年6月23至2017年10月26日);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4日被告袁某、李某1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期限6个月(月利率30‰)。约定按月结息,到期本息结清。被告李某2、马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借款发放后,被告袁某、李某1仅清付了合同期内的6个月利息及合同期外的3个月利息共13500元,2016年3月23日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被告均借口推脱,至今本息未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袁某辩称:借款本金、利率、借款期限及担保人都属实,50000元本金他愿意归还,但利息有点高,给他适当降低利息支付,他现在已清了13500元的利息,请求法院把多支付的利息给他返还回来。被告李某1、李某2、马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任何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7份证据,被告袁某质证无异议,本院审查后原告提交的7份证据客观、合法、关联能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4日,被告袁某、李某1以生意周转金困难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袁某、李某1出借人民币50000元,被告李某2、马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合同上签名,借款期限6个月,2016年3月23日到期,月利率30‰,按月清息,到期还本。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的15‰计算。原告依约发放借款5000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袁某、李某1向原告清付了利息13500元,利息清付至2016年6月23日。现被告袁某、李某1共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逾期利息截止开庭之日共16个月零3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袁某、李某1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并实际取得借款,借款到期,原告要求被告袁某、李某1归还借款本金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对剩余利息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款的规定,超过月利率2%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袁某请求原告返还其多支付的利息未超过月利率3%,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1、李某2、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对抗辩权利的放弃,并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和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期限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被告李某2、马某的保证期间未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九条一款,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某、李某1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平凉市崇信县锦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逾期利息16100元(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2016年6月23日至2017年10月26日,16个月3天),共计66100元。二、被告李某2、马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2.5元,减半收取726元,被告袁某、李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鱼新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亚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