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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5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舒利民与陈将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利民,陈将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2民初5000号原告:舒利民,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陈将民,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原告舒利民与被告陈将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利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将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4月25日,被告陈将民向原告舒利民借款100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第二日,原告将该款项通过银行转账交付给被告。之后,被告迟迟未归还借款,原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诉请如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将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舒利民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450元,由被告陈将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建华人民陪审员  聂毛头人民陪审员  郑昌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姚冬琴书 记 员  陈之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