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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南省开封市庆生肥业有限公司与贵州福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开封市庆生肥业有限公司,贵州福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666号原告:河南省开封市庆生肥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土山岗乡前岗村五组,注册号:410224000026605(1-1)。法定代表人:董怀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琼,系福泉市马场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贵州福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三堡村龙井组。法定代表人:刘爱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大禹,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河南省开封市庆生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福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开封市庆生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开封市庆生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省开封市庆生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南省开封市庆生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天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匀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