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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终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浚县名都商贸有限公司、张学军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浚县名都商贸有限公司,张学军,张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终1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浚县名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黄河路中段路西东关路口。法定代表人:张明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男,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军,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原审被告:张学强,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上诉人浚县名都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学军、原审被告张学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浚县人民法院(2017)豫0621民初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浚县名都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浚县名都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浚县名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17元,减半收取1108.5元,由上诉人浚县名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琳审判员 甄瑛歌审判员 骆慧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