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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3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科与唐理群、鹤壁市鹿楼乡故县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科,唐理群,鹤壁市鹿楼乡故县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3835号原告:唐科,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会水,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系唐科父亲。被告:唐理群,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故县。被告:鹤壁市鹿楼乡故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大白线中段故县村。负责人:唐巨林,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荣,河南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科与被告唐理群、鹤壁市鹿楼乡故县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唐科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理群、鹤壁市鹿楼乡故县村委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科撤回对被告唐理群、鹤壁市鹿楼乡故县村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唐科负担。审判员  武文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