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3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科与唐理群、鹤壁市鹿楼乡故县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科,唐理群,鹤壁市鹿楼乡故县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3835号原告:唐科,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会水,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系唐科父亲。被告:唐理群,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故县。被告:鹤壁市鹿楼乡故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大白线中段故县村。负责人:唐巨林,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荣,河南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科与被告唐理群、鹤壁市鹿楼乡故县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唐科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理群、鹤壁市鹿楼乡故县村委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科撤回对被告唐理群、鹤壁市鹿楼乡故县村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唐科负担。审判员 武文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