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雪松、大连亚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松,大连亚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多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2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雪松,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港焦炭码头有限公司工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大连亚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市场大厦319B,组织机构代码78248025-5。法定代表人:陈若旺,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多默,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大连亚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雪松与被执行人大连亚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多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多默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洞庭路10号四层(部分)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