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彭增英、陈炯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增英,陈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506号申请执行人:彭增英,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陈炯华,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畲族,农民,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彭增英与被执行人陈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闽0824民初第2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偿还借款300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涉及未履行标的款19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闽0824执5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佩福审 判 员 林德生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雪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