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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王一婷与被执行热刘栋平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婷,刘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王一婷,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刘栋平,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7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房款等75157.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栋平银行存款75157.1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宏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学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