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民终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太和、李太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太和,李太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终1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太和,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太安,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上诉人李太和因与被上诉人李太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25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太和上诉请求: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2563号民事裁定,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诉李太安返还财产一案有法有据,是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于法无据。李太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太安返还其位于鹤壁市淇××区××与××路交叉口西南角福祥源30号楼东单元1-2层门面房;2、被告李太安返还其收取的2008年至2017年期间的租金7.2万元。诉讼中,原告李太和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其同意偿还被告李太安剩余垫资16万元,涉案房屋租金作为被告垫资款的利息不再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因大赉店村委会进行城中村改造,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建设而产生的纠纷,涉案房屋亦建设于集体土地上,未能办理土地证与房屋权属证书,涉案房屋系小产权房屋,关于小产权房屋权属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立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民事诉讼于法无据。涉案房屋的使用权问题,应由组织拆迁安置的相关部门作出处理。综上,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予驳回起诉。裁定:驳回原告李太和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双方诉争的房屋建设于集体土地之上,未能办理相关权属证书,系小产权房屋,该类房屋权属问题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立法,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无法律依据。综上,李太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恒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