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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执恢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赣县大田农村信用合作社、张才平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县大田农村信用合作社,张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497号申请人赣县大田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钟柏华,主任。被执行人张才平,男,1949年4月生,汉族,赣县人,业农,住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赣县大田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张才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才平确无财产可执行,具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8)赣经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楠审判员 廖 云 英审判员 刘 君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琛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