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3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刘志明、杨庆富、张步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明,杨庆喜,杨庆富,张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3913号原告:刘志明,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杨庆喜,男,194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杨庆富,男,195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张步英,女,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刘志明与杨庆喜、杨庆富、张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刘志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刘志明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62元,减半收取计7481元,由刘志明负担。审 判 长 陈益鹏人民陪审员 余亿明人民陪审员 崔志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