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3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卜延军、天津皇家庄园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延军,天津皇家庄园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3860号申请执行人:卜延军,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李婷,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皇家庄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卜延军与被执行人天津皇家庄园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386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张保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